在职场中,辞职这一决定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情感与思考,而辞职报告和辞职申请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达方式。辞职申请更多体现出一种请求和礼貌,向上级表达辞职的意愿;而辞职报告则是对已决定离职的结果性陈述,强调的是告知与正式的结束。理解辞职报告和辞职申请的区别,不仅有助于职场人士在重要时刻做出恰当的选择,更能在辞职过程中维护自身的职业形象与人际关系。
网友提问:
某员工于20xx年x月xx日递交了辞职报告,相关部门、人事部门和总经理当日均已签字同意,并于26日完成了离职手续。然而,在3月24日,该员工却收到了劳动仲裁的通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相关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是辞职报告并不是辞职申请,因此单位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辞职报告与辞职申请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阿克回应:
这起辞职纠纷并不常见,从这名员工的行为来看,似乎是故意设下了一个圈套,让公司陷入其中。对企业而言,无论最后仲裁的结果如何,都会产生可观的人力成本,这确实是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真实教训。
所谓辞职,其并非法律上的严格术语。一般我们会把它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联系在一起,条文中提到:“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联系只是常见的做法,辞职的实际性质如何,关键在于员工提交的辞职报告内容。而非仅仅是辞职报告和辞职申请这两种表述方式的不同。
可以仔细审查该员工提交的辞职报告内容,具体看他在其中表达的意图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与公司共同协商解除合同。通常,员工在辞职信中可能会用“请批准”这样的措辞,似乎有协商的意思,但这实际上只是程序上的一种请求,并未改变他希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意图。单纯从文字上并不能得出公司是提前解约的结论。
不过,阿克注意到贵公司在手续办理上存在疏漏,这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要知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而不是立即解除。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提出辞职后,依然有权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继续工作,而贵公司在通知的次日就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这可能是双方争议的根源,也是阿克希望提醒贵公司在处理辞职手续时必须多加注意的地方。
在员工希望在三十天内离职的情况下,贵公司可以选择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决定同意,也务必确保员工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其个人的强烈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对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如果是公司主动要求员工不满三十天就离职,而员工不同意,那么就可能引发纠纷。
对于贵公司的仲裁案件,建议尽量向仲裁庭证明员工的辞职报告是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意思表达,同时解释为什么员工在提交报告的次日就办理了离职手续。解决好这两个问题,仲裁胜诉的可能性会相对较大。如果最终不得不承认性质为协商解除,应指出这一协商是员工提出的,而非公司倡议的,因为若是员工主动提出并最终达成协议,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自然也就不存在什么代通知金的问题。
提醒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有部分情形是违法的,员工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希望贵公司不属于这些情形之一,否则关于辞职报告和辞职申请的争论就没有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