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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共同构成合同的保全制度。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担保,是指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有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两者或是为了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息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务人的懈息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除了债务人的债权要到期以外,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也应到期。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二)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诉讼费用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因提起代位权诉讼而受到损害。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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