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监理合同-历年真题考点归纳(高频)【重点推荐】课程目录
2022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历年真题考点归纳(高频) .pdf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部分讲义内容
高频考点: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
1.单价合同
在工程"价"和量"方面的风险分配对合同双方均显公平。
[优点]多适用于在发包时施工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尚不能明确确定的情况,发包单位可以在设计工作尚未完成、工程量清单尚未确定、
工作内容无需完整详尽约定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招标,投标人只需对所列内容报出单价,从而缩短招投标时间,利于尽早开工。
[缺点]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协调工作内容、测量核实完成的工程量:且实际应付工程款可能超过估算,控制投资难度较大。
单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变单价合同两种形式。
2.固定总价合同
[优缺点] 承包商几乎承担了工作量及价格变动的全部风险,如项目漏报、工作量计算错误、费用价格上涨等,因此,
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做充分的估计。对业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
定项目总投资额。有利于投资控制;通过把风险分配给承包商,业主承担的风险较小。
[适用范围]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范围和任务明确,工程设计图纸完整详细,承包商了解现场条件、
能准确确定工程量及施工计划,施工期较短、价格波动不大的项目。
(2)可调总价合同又称变动总价合同
[优缺点]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而使工程所使用的人员、设备、材料成本增加时,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市场价格变动等风险由业主承担,与固定总价合同相比,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承包商的风险,但对业主而言,突破合同既定价格的风险有所增大。
[适用范围] 在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时,施工期限一年左右的项目可考虑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以签订合同时的单价和
总价为准,物价上涨等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对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
则应考虑施工期间市场价格等的变化,宜采用可调总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适用范围] 通常仅适用于工程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难以预先确定,时间特别紧迫( 如抢险救灾)的项目。
[对承包商的优点] 采用这种合同,承包商利润有保证,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基本都由业主承担。
但承包商往往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还可能通过提高工程成本而增加自身利润,不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
[对业主的优点] 该合同计价方式可以简化招标、节省时间,不需等到设计图纸完成后才开始招标和施工,
实现设计和施工工作的搭接。有利于缩短工期。
成本加酬金合同还可分为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可变酬金合同等形式。
高频考点: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有法定代表人。
高频考点3: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场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高频考点:代理
建设工程中的一切代理行为都是委托代理。
工程招标代理中,被代理人是发包人下代理人是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权可以书面委托,也可以口头委托。但应当书面委托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 1.没有化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 止后的代理行为。
①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即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的,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的行为。
高频考点:保证担保
[保证合同]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21新改 )
[保证合同的内容] (1)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 保证的方式;
(4) 保证担保的范围; (5) 保证的期间; (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已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物保优于人保]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高频考点:抵押与质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买卖]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可以买卖] (1) 土地所有权;(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法典》已经删除)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可以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 (3) 仓单、提单; (4) 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依法可 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 应收账款:
[注意]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能转让的权利可以质押;不能转让的权利不得质押。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部分讲义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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