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班-监理管理-2021电子版教材目录


2021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pdf


2021监理合同-电子版教材.pdf


监理合同管理部分内容


1、单价合同

在工程"价"和"量"方面的风险分配对合同双方均显公平。

[优点]多适用于在发包时施工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尚不能明确确定的情况,发包单位可以在设计工作尚未完成、

工程量清单尚未确定、工作内容无需完整详尽约定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

招标,投标人只需对所列内容报出单价,从而缩短招投标时间,利于尽早开工。


[缺点]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协调工作内容、测量核实完成的工程量:且实际应付工程款可能超过估算,控制投资难度较大。


2、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优缺点]承包商几乎承担了工作量及价格变动的全部风险,如项目漏报、工作量计算错误、

费用价格上涨等,对业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总投资额。

有利于投资控制;通过把风险分配给承包商,业主承担的风险较小。


[适用范围]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范围和任务明确,工程设计图纸完整详细,承包

商了解现场条件、能准确确定工程量及施工计划,施工期较短、价格波动不大的项目。


可调总价合同

[优缺点]市场价格变动等风险由业主承担,与固定总价合同相比,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承

包商的风险,但对业主而言,突破合同既定价格的风险有所增大。


[适用范围]在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时,施工期限一年左右的项目可考虑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以签订合同时的单价和总价为准,

物价上涨等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对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则应考虑施工期间市场价格等的变化,宜采用可调总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适用范围]通常仅适用于工程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难以预先确定,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的项目。


[对承包商的优点]采用这种合同,承包商利润有保证,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基本

都由业主承担。但承包商往往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还可能通过提高工程成本而增加自身利润,不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


第二节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基础

考点一: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1.物 (财)[动产或不动产]: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货币

2.行为:勘察设计(工作)、监理工作、施工安装、绑扎钢筋、土方开挖、抹灰等

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专利权、工程设计(作品)、文学作品等。


考点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场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一)行为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违约,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

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

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二)事件

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事件举例:地震、台风、战争、罢工、禁运等。


考点三: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四:代理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授权而产生。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而设置的。

因此,建设工程中的一切代理行为都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等。

工程招标代理中,被代理人是发包人,代理人是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权可以书面委托,也可以口头委托。但应当书面委托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代理过错责任]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但是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


第三节合同担保

考点一:担保的概念及方式

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考点二:保证担保

[保证合同]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1 新改)

[保证合同的内容] (1)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 保证担保的范围;

 (5) 保证的期间; (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物保优于人保]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考点三:抵押与质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买卖]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2021年新增)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可以买卖]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考点四: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合同;

(3)中标人根据规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

(4)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5)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6)中标人不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四节工程保险

考点一:保险责任范围=要赔的

(1)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雷电、台风、暴雨、水灾、地面下陷下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


[除外责任=不赔的]

(1)保风险,必然发生的损失不保(如材料损耗、机械磨损、维修检修保养费用)。

(2)自燃、氧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等渐变原因,不属于自然灾害,不保。

(3)被保险人管理失误(如设计错误、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停电断电造成的)不属于意外事件,不保。

(4)保建造/安装过程。开始建造前已存在的,结束建造后的(例如工程业主已经验收合格或实际接收的部分)不保。


考点二: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

《建筑法》规定,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企业一般办理团体意外伤害险- -- 建 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

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

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1. 意外伤害险责任范围

  2.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身故保险责任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

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3.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

按照被保险.从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保

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

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 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3.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监理合同管理部分内容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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