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讲班-监理管理-YL-基础精讲班-刘老师课程目录


第01节课导学.mp4


第01节课第一章第一 节合同管理任务和方法(1) .mp4


第02节课第一章第一 节合同管理任务和方法(2) .mp4


第03节课第一章第二节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基础(1) .mp4


第04节课第一章第二节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基础(2) .mp4


第05节课第一章第二节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基础(3) .mp4


第06节课第一章第三节合同担保(1) .mp4


第07节课第一章笫三节合同担保(2) .mp4


第08节课第一章第三节合同担保(3) .mp4


第09节课第一章第四节工程保险(1) .mp4


第10节课第一章第四节工程保险 (2) .mp4


第11节课第二章第一节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特征及方式(1) .mp4


第12节课第二章第一节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特征及方式(2) .mp4


第13节课第二章第二节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主要工作内容(1) .mp4


第14节课第二章第二节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主要工作内容(2) .mp4


第15节课第二章第二节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主要工作内容(3) .mp4



监理合同管理部分讲义内容


考点一: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1.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合同当事人。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

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依法登记成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①有限责任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

③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①事业单位

②社会团体

③基金会

④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①机关法人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③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附:子公司可以是独立法人,但分公司不可以。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物:

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物(如借款合同)

行为

行为多表现为完成定的工作, 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监理)

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提供一定的劳务,如绑扎钢筋、土方开挖、抹灰等。

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在特定情况下是公知技术。如:专利权、工程设计成果


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

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也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以实现自己的有关权利。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法律保护。

义务:

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如不承担,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合同法律关系并不是由建设法律规范本身产生的,只有在一定的情况和条件下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监理合同管理视频课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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