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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部分讲义内容


考点一: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合同计价方式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1.单价合同

所谓单价合同,即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在合同中明确每项工作内容的单位价格,实际支

付时用每项工作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该项工作的单位价格计算出该项工作的应付工程款。

该合同特点是单价优先,多适用于在发包时施工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尚不能明确确定的情况,发包单位

可以再设计工作尚未完成、工程量清单尚未确定、工作内容无需完整详尽约定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招标,

投标人只需对所列工程内容报出单价,从而缩短招投标时间,利于尽早开工。但采用单价合同,需要在施

工过程中协调工作内容、测量核实完成的工程量:且实际应付工程款可能超过估算,控制投资难度较大。

单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变单价合同两种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对承包商而言,存在较大的

报价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短、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变化幅度不大的项目。与固定单价合同相比,可变单

价合同承包商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较小。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也称总价包干合同,是指合同就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要求,规定一个确定的总价作为业

主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总价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和可调总价两种形式。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几乎承担了工作量及价格变动的全部风险,如项目漏报、工作量计算

错误、费用价格上涨等,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做充分的估计。对业

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总投资额,有利于投资控制:通过把风险分配给承包商,业主

承担的风险较小。

固定总价合同中也可约定。在工作范围较之合同规定发生变化、工程变更超过- -定幅度等特殊情况下

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范围和任务明确,工程设计图纸完整详细,承包商了解现场条件、能准

确确定工程量及施工计划,施工期较短、价格波动不大的项目。


(2)可调总价合同又称变动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而使工程所使用的

人员、设备、材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 .般设计变更、工程量变

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市场价格变动等风险由业主承担,与固

定总价合同相比,在- -定程度上降低了承包商的风险,但对业主而言,突破合同既定价格的风险有所增大。

在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时,施工期限-年左右的项目可考虑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以签订同时的单价和总

价为准,物价上涨等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对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则应考虑施工期间市场价格等的变化,宜采用可调总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采用这种合同,承包商利润有保证,价格变

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基本都由业主承担。但承包商往往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还可能通过提高工程成本

而增加自身利润,不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通常仅适用于工程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难以预先确定,

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的项目。该合同计价方式可以简化招标、节省时间,不需等到设计图纸完成

后才开始招标和施工,实现设计和施工工作的搭接。成本加酬金合同还可分为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

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可变酬金合同等形式。


考点二: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

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

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

精神健康状况,可以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2.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追认,但

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成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法人

法人不是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

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

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合

同的责任必须由法人来承担。


4)有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

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迫偿。


5)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一)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

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二)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

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考点三: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场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1. 行为

  2. 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违约,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

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

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2.事件

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事件举例:地震、台风、战争、罢工、禁运等。


考点四: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理合同管理部分讲义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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