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考押题班-监理管理-考点速记手册课程目录


监理合同考点速记手册.pdf


监理合同管理部分内容


[考点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人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4.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

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只不过合同的责任必须由法人来承担。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物( 如借款合同)


行为:

·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

·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

·如绑扎钢筋、土方开挖、抹灰等


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

·技术秘密

·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

·如专利权、工程设计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权利

(二)义务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为:

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作为/不作为

·合法行为(订立合同、对建设活动的管理) /违法行为(违约)

·行政行为,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


事件:

不以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自然事件:地震、台风

·社会事件:战争、罢工、禁运


[考点二]代理关系

一、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四)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基于委托授权形成的代理关系

①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

②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

③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举例:

①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

②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

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法定代理

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关系

适用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的代理人是其父母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三]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

(一)按份责任的承担

(二)连带责任的承担

(三)不可抗力免除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

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申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施工合同中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

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四]合同担保

一、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1)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

如果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按一般保证 处理。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不能作保证人的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国家机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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