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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概论部分内容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自1988年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对于加快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提高

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制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一起 共同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城的重要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光、建设工程监理涵义及性质

(一)建设工程监理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

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是工程监理任务的委托方,工程监理单位是监理任务的受托方。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专业化服务活动。

与国际上一般的工程咨询服务不同,工程监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目前的工程监理不仅定位于工程施工阶段,

而且法律法规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赋予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涵义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修正) (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不同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属于行政性监督管理。其行为主体是政府主管部门。同样,

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都不是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提

《建筑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也就是说,

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

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义务、违约责任后,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1)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以下简称《民法典》第=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 修正)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2)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3)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包括: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与所监理下程相关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4.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于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均为相关服务。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拓展自身的经营范围,为建设单位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乃至全过程工程咨询。


5.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职责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的基本职责是在建设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通过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以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三大目标,即“三控两管一协调”。此外,

还需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这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工程监理单位的社会责任。


(二)建设工程监理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性质可概括为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平性四方面。

1.服务性

在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也不直接进行工程施工: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

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但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工程监理单位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采用规划、控制、协调等方法,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

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科学性

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任务决定的。工程监理单位以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己任,力求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由于工程建设规模日趋庞大,建设环境日益复杂,功能需求及建设标准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

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越来越多。工程风险日渐增加,工程监理单位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才能驾驭工程建设。

为了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实际工作需求,工程监理单位应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有足够数量的、

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应积累丰富的技术。

经济资料和数据:应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B/T 50319- 2013 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实施监理的基本前提。为此,《建筑法》第书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等实施监理。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过程中,必须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和程序,根据自己的判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平性

国际咨询.程师联合会(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白1957年第一版发布以来,一直都保持一个重要原则。

要求(咨询)工程师“公正”( lmpariality).即不偏不倚地处理施工合同中有关问题。该原则也成为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初期的一个重要性质。

然而,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99 年第一版)中,(咨询)工程师的公正性要求不复存在,而只要求“公平”(Fair)。

 (咨询)工程师不充当调解人或仲裁人的角色,只是接受业主委托负责进行施工合同管理。

尽管目前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要求(咨询)工程师保持“中立”(Neutral).我国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建设工程监理,

也无法成为公正或不偏不倚的第三方,但需要公平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公平性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特别是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

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争议,处理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及结算时,

应尽量客观、公平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一)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自建设T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逐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1.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T.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五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即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①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 I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又进-步细化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包括:

1)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2)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3)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城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4)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5)其他骨十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日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mi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m'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①煤炭、石油、化T、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①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明确了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T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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