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监理概论-中教文化-考霸手册目录
学霸手册[法规] 2022版监理工程师考试.pdf
监理概论部分内容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5~6分)
一、建设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
▲1.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
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
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三控两管一协调+履行”)
2.工程监理行为主体:工程监理单位
▲3.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4.工程监理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2)工程建设标准(3)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包括批准的初步设
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与所监理工程相关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多选)
附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所列监理依据不包括“委托监理合同”。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性
1.服务性
(1)工程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能。
(2) 服务对象:建设单位。
(3) 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采用规划、控制、协调等方法,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
(4) 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
2.科学性
思想、 理论、方法和手段(协助建设单位实现投资目的为已任,力求在计划目标完成任务)
3.独立性
(1)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2)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等实施监理。
4.公平性
(1)公平性是工程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2)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职责(多选)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重点)
(1) 未经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 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重点) :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暫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
《建筑法》规定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2倍的罚款,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与证书有关)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2)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100万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质量有关)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
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责令改正,处5~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贵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30万的罚款;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施工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业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月以下1年以上;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5~6分) [2020 年修改]
▲六、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内容
1、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
2.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是要落实“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
七、项目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2) 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3) 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4)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5) 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 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 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8) 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项目总经理的职权
(1) 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查;
(2) 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
(3) 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和建设进度计划;
(4) 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决策;
(5) 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
(6) 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7)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
(8) 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9)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
(10) 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
(11) 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
(12) 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13) 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14)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二、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1.阶段划分。工程设计工作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根据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术设计(重大技术复杂)---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
2、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说
明原因和计算依据,并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未考过)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若确需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凡涉及上述审查
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三、建设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1.内容包括:
(I)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等接通工作;
(3)组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
(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m'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安装、生产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一)施工安装阶段
1.建设工程新开工时间是指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的开始日期。
2、不需开槽的工程,以正式开始打桩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
3.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工程开始施工的日期不能算作正式开工日期。
(二)生产准备阶段(多选)
1.生产准备是衔接建设和生产的桥梁,是工程项目建设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2、主要工作内容: 1)组建生产管理机构,制定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
2) 招聘和培训生产人员,组织生产人员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工;
3)落实原材料、协作产品、燃料,水、电,气等的来源和其他需协作配合的条件,并组织工装、器具、备品、备件等的制造或订货等..
五、竣工验收
1.达到竣工条件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
发现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及时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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