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继《民法典》时间效力和担保制度解释之后,民法典时代真正意义上的第三部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还是贯彻了问题导向和小而精的起草思路。

今天主要汇报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三个部分,主要讲解1-3、19-22、28条、8条。我会尽力说实践,但总则本身就是民法典最抽象的部分,会有很多理论问题。

因此,我们选择关键词“层次”来分析和解释条文后面的实践问题。我准备了10个问题,有些是大问题,有些是具体甚至琐碎的小问题。我还是一份关于问题和问题的报告。


第一部分报告解释的一般规定,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适用于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解释第一条梳理了三种关系:总则编制和分编、民法典与其他部门法、实定法与民法原则,这一般是潘德克顿系统的反映。

本课程讲了两件事。第一件事讲的是实质性民法的制度。立法层次是从大问题到小问题,第二件事讲的是裁判的法律依据。

寻找法律的层次是从小规范应用到大规范,两者是反过来的。简单来说,立法是从上到下,从抽象到具体,寻找法律是从下到上,从今天到具体。

这里提到的实质性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特殊法律,以及作为法源的习惯法。以民法典为例。在立法技术上,应尽可能简短明了,避免重复。

因此,一般规则的编辑位于法典的开始。首先,规定了权利主体、权利对象、获取权利途径-法律行为、代理人、诉讼时效等最基本的系统。,这些都是抽象的大问题。


从一般规则到物权、合同、人格、侵权等。,以合同编辑为例。一般规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的法律行为。与一般问题相比,规定的19份著名合同分为典型合同,是规定的相对具体问题。

后来,在《公司法》、《消费者法》等部门法中,规定了特定事项“公司制度”、特定人群“消费者经营者”、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的特殊问题。

从大问题到小问题,都遵循从抽象到一般,一般到具体,再从具体到特殊,充满层次感。即使打开分章,也要抽象到具体,再到特殊。担保物权的分配也是如此。




下面是笔者整理的民法学课程目录: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中的十大重点问题(民法典实施存在的问题)


民法典适用存在的问题讲解视频截图: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中的十大重点问题(民法典实施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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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篇司法解释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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