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求实践性和专业性的法律教育背景下,法律史课程不能直接应用于实践的特点似乎被无限放大,成为一门不受重视的所谓“冷门”课程。

作为法学本科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其地位一度被动摇,甚至多次面临被取消的命运。法律史课程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质疑它是否“有用”。法律史课程“无用论”的形成原因有很多。

首先,根本原因是,自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法律的发展,西方法律概念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重构了中国法律,与传统法律话语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障碍。

中国的法律史已经成为从历史上寻找西方概念对应物的一种努力。这大大削弱了法律史与部门法律理论交流的能力和可能性,使法律史成为一个日益封闭的领域。


其次,当前教育的功利性和实用性倾向。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学生学习的实用性和功利性倾向明显。

单方面,他们认为只有民法、刑法等部门的法律才有用,值得努力学习,忽视了法律史教学对培养和促进部门法律学习的重要性。

第三,目前法律史课程本身的设计理念和思路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课程时间跨度长,内容复杂,语言晦涩难懂,

思想史和制度史在系统设置上“两张皮”,教材僵化,教学方法不灵活,考试模式陈旧等等。

但事实上,法律史作为历史与法律的交叉学科,具有发挥双重学科属性的天然优势。

将法律史简单地归入“知识”课程并不能真正体现法律史课程的价值。

总之,法律史课程在本科法律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


法律史课程将凝固的“知识”转化为聪明的“智慧”,引导学生透视现实中的各种法律现象,从而真正唤起学生对法律学习的浓厚兴趣。

第一,法律史应该是提供智慧来源的智慧学习。古今中西的人类面临着婚姻、土地等诸多共同问题。法律史是“历史理性经验与智慧”的凝聚,

可以为现实生活及其问题提供解决思路的历史面貌。法律史课程可以将古今中西人类的“智慧”武装到学生的大脑中,提高他们思考法律问题的背景和视野。

第二,法律史应该是部门法律学习的理解。作为一名真正的法律工作者,除了熟悉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外,

还必须了解法律规则背后的精髓和规律,以及社会、历史、政治、经济、哲学、伦理等相关因素。

与部门法相比,法律史课程可以帮助学生学会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分析法律问题,加深对部门法知识的深刻理解和掌握,

从而戒除单纯的部门法学习可能带来的各种直观、简单、肤浅的认知,加深对法律的整体认识。


此外,法律史课程还可以画龙点睛地学习学生的四年法律,使学生的四年学习成为一个连贯有机的整体,帮助学生真正理解法律的独特魅力,增强他们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总之,法律史课程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可以为法学生开拓知识面和视野,扎实历史文化底蕴,提高法律理论素养,培养法律思维,

促进部门法律学习。但其作用的前提是认真审视法律史课程“无用论”的根源,重新认识法律史课程的价值,改革传统课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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