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面临的衰退和困境在中国并不是一个独特的问题,但由于我们这一代人的生活,对比是巨大的,我们感到了压力。

那么,是否有可能给出更令人信服的理由,让法律史,特别是国家法律史的研究可以回归法律,避免更边缘化甚至完全放逐的命运呢?

首先,我们需要反思一些熟悉的传统原因。

虽然这些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是确立的,但并不缺乏重要性,对于研究主体来说,这些甚至足以成为职业选择的充分理由,但对于学科来说,它们似乎还不够充分。

对于中国学者来说,作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从学术角度看,其效果不仅要满足对知识的好奇心,还要提供思维训练材料,

不仅要为现实制度提供时间序列的背景描述;从学术角度看,它可能无法承担职业道德教育和情感培养的责任,也不关心民族感情的地位。

满足对知识的好奇心和有趣材料的展示能成为法律史研究纳入法律的原因吗?恐怕不一定。

知识最直接的效果当然是满足人类的好奇心。


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心和对兴趣的追求往往是学术的起点,但它不能成为学术和学科存在的理由。

知识是无限的,人们可能有不同的个人偏好,但社会学术和学科的建立可能不仅仅依赖于好奇心和兴趣;许多好奇心和兴趣,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恐怕只能是个人的兴趣。

与此同时,历史场景确实可以提供更有趣的反思和解构性思维训练材料,但它确实更能针对教学的意义。

然而,一般的历史学习,可以有这种效果,不一定是基于法律史的。

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即使这些材料更有趣,毕竟,这也不是必要的。

研究法律史只是为现实制度提供一个描述性的背景,以显示它的演变吗?这当然不容忽视,但它可能并不重要。

如果这成为法律史的基本意义,那么它自然并不重要,只是增加了一些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厚重感”。

同时,如果是这样,研究明清时期的下降制度,甚至只关注现代可能就足够了。

没有必要追溯唐宋,更不用说追溯周秦了。


此外,更重要的是,这种研究方式和目标往往隐含着深刻的现代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的预设,由于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和概念的断裂,

往往很容易导致今天的古代,得出中国古代似乎什么都有,但不太发达,不太现代的结论。

法律史的教育研究能否承担起法律教育中道德引导和情操培养的重任?恐怕也不一定。

在文以载道的传统中,用历史教育人是合乎逻辑的,似乎责无旁贷。

然而,从国史上看,历代文史传统和教育是否更有利于抑制官场和司法腐败,整顿道德人心?以前的司法官员有更高尚的性格和道德吗?这是相当可疑的。

法律史对职业道德的培养可能有一定的影响,但可能不会强于更有针对性的“司法职业道德”课程,更不用说中小学乃至幼儿园的国民素质教育了。

法律史的深入研究是否为中国学术的国际地位赢得了一席之地?事实上,海外特别是日本学者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深入研究,往往让国内同事感到羞愧。

十多年前,日本和美国学者对中国传统民事司法的激烈争论仍然让人们感到痛苦。

然而,这不仅仅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问题,而是整个中国学术界国际地位的反映。

当时,陈寅恪有“东邻受国史,中国士夫羞死”的感觉。

法律和历史学界很难独善其身。


综上所述,国内法律史同事对法律理论的思考和贡献不尽如人意,可能是他们难以参与法律领域相关国际对话的重要原因。

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原因可以更多地贡献法律,赢得国际学术地位。

恐怕他们不能倒因果;谁先谁后,不妨再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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