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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分类:

(1)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法和特别法。

①一般法: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如我国有《公务员法》,针对公务员中的问题,如录、转、调,属于一般法。

②特别法:针对某个特殊领域发挥效力,如我国有《人民警察法》,仅针对人民警察这种特殊公务员作出的规定。

(2)法的创制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①成文法:国家有关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创制方式是制定,一般表现为法典或者法条。

②不成文法: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一些法律规范,如判例、习惯等。

③中国的法律绝大多数为成文法,如《民法典》《刑法》《劳动合同法》等:英美法系不成文法较多。

(3)法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国内法和国际法。

①国内法:制定主体为国家自己内部的机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


全国人大制定,由国内的法院实施。

②国际法: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如国家一起可以制定一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则属于国际法。

③注意:中国不属于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4)法的具体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1)实体法:主要是一些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如《刑法》规定不能故意杀人。

此为义务,《刑法》为典型的实体法。

②程序法:规定流程性事项,存在是为了保障实体法,如有人违反《刑法》需要制裁这样的行为,为了刑法的有效实施,则有《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均为程序法。

(5)法的效力等级和地位:根本法和普通法。


选举法:

(1)选举方式:在我国,人大代表分两种情况选举。

①县乡--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代表--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选举委员会可以划分选区、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民名单等,在基层县乡两级需要专门设立选举委员会,直接选举是普通选民选代表,此时县乡两级人很多、事情很多,故专门设立机构主持选举比较合适。

②省市全国--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代表选上一级代表,代表选代表则为间接选举--同级人常主持选举。

③例子:若济南市需要选人大代表,此时为间接选举,则由济南市人常进行

主持:济南市历下区选择代表,区县同级,属于直接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即可。

(2)选民登记:

①选民资格一经登记,长期有效。每次选举之前,选民资格要重新登记(错误),原因:一个地区的选民人数比较稳定,一次登记长期有效是最好的方式。

②精神病患者:若符合选举条件,有选举权,若因为精神状态不好,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则需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才不列入选民名单。注意有程序前提,即一定要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之后才不列入选民名单。

(3)候选人制度:

①候选人产生--提名:政党团体或十人。

a.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如妇联、共青团等。

b.选民或代表,10 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差额选举:若这次选举,目标是一个代表,那么至少两个候选人比较合适,一个候选人一个代表则不需要选择,因此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的情况属于差额选举,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各级人大代表都实行差额选举。

(4)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选举是为了人民、国家,是选举权力机关,应由国库开支,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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