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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6.有利干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绿色原则)


第二节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

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监护

1.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2.范围

(1)未成年子女。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扣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四)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

(3)经利害关系人(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申请。

(4)由人民法院宣告。(3个月)

3.效力:财产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试题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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