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作为一种普遍的居住选择,既体现了个人的创造力与独立精神,也潜藏着不少安全隐患。为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实施一项详尽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系统的评估与整治措施,可以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提升自建房的整体安全标准。这不仅是对个体责任的履行,更是对整个社区安全环境的守护。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篇
为深入落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指示,决心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行动。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央及省级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全面开展自建房隐患排查及整治。明确“谁占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参与方落实各自责任,规范房屋改建与装修,查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管理,最终实现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机制。
二、排查整治范围及重点
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确保对所有自建房的合法性、结构安全性与使用安全性有充分清晰的认识。
(一)重点排查区域。重点关注单位及安置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周边,开发区及景区范围内的自建房。
(二)重点排查房屋。尤其是建筑年限较长、两层及以上、居住10人以上、用于经营的自建房(包括生产性自建房),砖混结构房屋、采用预制板、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的自建房,若存在地下室、功能布局改变等情况的,也需重点关注。需关注那些存在地质、水灾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及违规钢结构房屋。
(三)重点排查业态。聚焦那些人员密集且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例如餐馆、宾馆、KTV、私人诊所、民办幼儿园等场所,排查与整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
本镇农村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工作将遵循《贵州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稳步推进。
三、时间安排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分类”的原则进行,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有效落实,力求在本次专项整治中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全面普查、集中筛查、分类整治、机制建立”四个阶段。
(一)全面普查阶段(即日起至20xx年7月15日)。通过调动基层力量、组织技术人员、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结合前期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成果,全面进行自建房的摸底与台账建立。
(二)集中筛查阶段(20xx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对已排查出的重点自建房,组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集中核查,明确整改措施,建立问题台账,并督促整改。
(三)分类整治阶段(即日起至20xx年12月)。针对不同情况,逐栋逐策进行分类整治,建立整改台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销号,实施闭环管理。
(四)机制建立阶段(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根据不同自建房的分布和存在的问题类型,制定区域监管与行业治理的长期机制,妥善应对隐患存量与增量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百日攻坚”行动。依照《龙里县自建房安全隐患百日攻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重点对公共安全、三层以上、居住人数较多的自建房进行集中排查整治,确保在8月底前消除辖区内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实施“五查”联动机制。结合信息化手段各社区逐栋逐户开展自查,镇级组织专业人员核查与抽查,确保排查隐患建立详尽台账,跟踪整治,落实整改销号和闭环管理。
(三)加强行业督导。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开展自建房安全性核查及整治,督促房屋责任人消除隐患。
(四)开展集中整治。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特别是重大隐患问题,采取紧急措施撤离人员,设置警戒,并建立警示和告知机制,防止再次入住。
(五)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用地、规划、建设及经营等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确保自建房在获取经营许可前,必须持有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增强基层监管力量。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分级负责与专责机制。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各负其责。
(二)保障人员与经费。组织调动基层干部和专业人员的参与,落实必要的人力资源与经费保障,确保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执法打击。对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各级建设行政许可手续的完善与合规,防止违法建设的增量。
(四)强化督查调度。成立联合督导组,定期对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落实,问题及时整改。
(五)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与支持力度,同时及时化解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篇
一、总体要求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统筹考虑发展与安全,积极开展排查整治,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承担起第一责任。要强化党委、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法全面排查自建房中的安全隐患。开展为期百天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行动,迅速查处和整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努力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要有序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除存量隐患,力争在3年内完成所有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增量,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稳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
1.排查范围。各村(居)需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摸底,重点关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及学校、医院、市场、工业园区、培训机构等周边区域,特别是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
重点排查五类房屋:
(1)三层及以上、聚集人流超过10人的房屋;
(2)用于教育、医疗、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的房屋;
(3)涉及休闲娱乐、餐饮、旅馆、商超、民宿、公寓、群租房等经营性房屋;
(4)未经许可擅自改为经营用途或进行改扩建的房屋;
(5)砖木或砖混结构房屋。
2.排查内容。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1)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评估自建房地基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如梁、板、柱、承重墙)是否出现开裂、变形,是否擅自进行改扩建。
(2)经营安全性。核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将存在重大结构隐患的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或公共活动,是否符合各行业对经营场所安全的要求,尤其是餐饮类场所是否配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3)建设的合法合规性。检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未获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3.排查方式。采用分级排查方法,由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各村(居)进行核查,区级进行抽查,专业技术团队参与,确保自建房排查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的全面性。
(1)个人自查。各村(居)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进行自查,确保每位产权人认真评估房屋结构和改扩建情况,填写自查表并上报,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
(2)村(社区)审核。村居“两委”审核产权人自查情况,建立台账上报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3)镇级复核。结合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成果,对村居提交的台账进行复核,将排查数据录入承灾体调查系统,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立动态管理清单。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排查。
(二)整治消除隐患
在自建房屋的后续整治工作中,务必遵循法律法规,实施分类整治,不得“一刀切”。产权人依然是房屋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明确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主体责任,落实属地与监管责任,切实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1.重大安全隐患:对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或地基沉陷等风险的自建房,立即停止使用并疏散周围群众,做好封闭处理和现场排险;如经检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消除隐患的,应依法拆除。
2.较大安全隐患:对存在违法加建、扩建的自建房,要及时清退人员,由综合执法队依法拆除加建部分。对于擅自改变承重结构或超负荷使用的房屋,需明确清退人员;若可进行加固以消除隐患的,须由专业机构出具加固方案,依法实施;若无法加固,则需结合实际,分类妥善处理。
3.一般安全隐患:涉及水电、燃气等设施缺陷的自建房,需立行立改,及时更换、增设相关设施。
(三)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新建三层及以上自建房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经过专业设计与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审批监管要加强,产权人应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确保零增量。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疏散人员。落实街道、乡镇的属地责任,发挥村居“两委”及物业的监督作用,建立安全隐患巡查机制,及时督促产权人整改,消除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
(1)强化对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房屋的查处,特别是对擅自改扩建的行为严格整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依法查处未获得土地、规划许可开展建设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隐患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
(2)打击虚假鉴定行为。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促进行业自律,定期抽查和延伸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迅速移送司法机关追责。
(3)建立群众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违法建设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举报问题。
4.建立长效机制
(1)推进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完善自建房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2)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明确部门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提升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3)实施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责任明确的监管体系,落实土地、规划、建设、经营、拆除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4)研究制定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政策,结合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明确处理措施。
负责本辖区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利用网格化管理模式,全面开展排查,确保覆盖所有房屋。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在20xx年6月至8月期间,对辖区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摸清底数,建立清单。7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的摸排工作,确保发现的隐患及时登记与处理。
(二)整治落实阶段。在全面整改的基础上,对仍存在隐患的房屋进行集中整治,各村(居)要压实产权人的主体责任,组织安全评估,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整改到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安全风险。各村(居)须在20xx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其中9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的隐患整治。
(三)巩固提升阶段。各村(居)及相关单位应建立自建房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政策保障,健全管理机构,持续推进安全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进行动态跟踪和闭环管理,确保在20xx年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书记和常务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村支部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建设办,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村(居)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强化执法责任。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的原则,主动履职。
(四)加强资金及技术保障。保障开展专项整治所需的经费,动员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排查整治,确保信息共享。
(五)强化督促指导。镇级联合督导各村(居)的整治进展,对于工作进展缓慢的,可进行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人,追究失职失责的责任。将专项整治纳入督查范围。
(六)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鼓励村居“两委”、党员、工作人员带动群众自查,并及时了解群众动态,做好解释与引导。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3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中央、地方及各级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生命为重的原则,统筹推动发展与安全工作,结合标本治理和长短期措施,持续进行风险排查与整改。各级党委和政府须切实承担属地责任,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深入排查自建房的安全隐患。开展为期百日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行动,迅速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确保快速整改,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推动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力争在三年内完成全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健全自建房管理相关制度,严格控制新增项目,稳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镇街需在持续推进城市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全面覆盖本区域内所有自建房,确保不留盲点和死角。重点关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尤其是人员密集和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排查以下五类房屋:
(1)三层以上、聚集人流超过10人的房屋;
(2)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以及饭店、旅馆、商超等经营性场所的房屋;
(3)违反规定改为经营用途及进行改扩建的房屋;
(4)疑似使用海砂建造的房屋;
(5)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
2.排查内容。要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基本情况,重点检查以下三个方面:
(1)结构安全性。排查自建房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是否合法,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擅自变更使用功能,是否擅自更改承重结构等;
(2)经营安全性。检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将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行业的安全要求;
(3)建设合法合规性。确保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建设合法,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未取得相关许可等行为。
3.排查方式。组织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镇街核查,区级抽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确保20x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排查摸底。
(1)基础调查。产权人需自查房屋结构及改扩建情况并上报;村居“两委”进行审核,建立台账并上报镇街;镇街则对村居的审核进行复核,确保信息准确;
(2)镇、街抽查。按经营性自建房总数的5%及居住用自建房总数的2.5%进行抽查,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需重新排查;
(3)区级抽查督查。在数据质检的基础上,各区按比例进行抽查,确保排查工作的有效性。
(二)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各镇街要根据《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立即采取停用等管控措施,隐患整改完毕前不得恢复使用,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组织专业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2.实施分类整治。各镇街应对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确保产权人落实安全责任;
(1)重大隐患。对明显的结构性问题房屋,立即停止使用并疏散人员;
(2)较大隐患。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房屋,应及时清退人员并进行加固;
(3)一般隐患。涉及设施设备的问题,应立刻整改;
(4)地质灾害隐患。采取工程治理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新建项目的风险,确保新建房屋经过专业设计和施工,合法合规;
2.加强日常检查,产权人应定期开展安全自查,镇街应建立监控机制;
3.清理整治违法行为,突出对未取得手续及擅自改建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部门分工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自建房的监管和整治工作;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和相关许可证复核;区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级政府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小组推进工作落实;
(二)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督促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及责任追究;
(四)积极宣传,引导群众参与支持整治工作,增强安全意识。
各镇街需于20xx年7月20日前提交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并每月报送工作进展。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4篇
一、总体要求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强化红线意识与底线思维,深入汲取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各级主体责任和相关监管责任,确保责任明确、定期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疏堵结合、长短期结合、标本兼治。针对用于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常态化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各村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主要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镇级相关部门则按照各自的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及政策指导。
(二)突出重点,分类施治。根据实际情况区分隐患的轻重缓急,重点排查用于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对查明的安全隐患,依照“一房一策”的原则,明确房屋的处置方式、整改措施、时限及责任人,督促限期整改,逐一销号,确保形成闭环管理。
(三)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按照“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房”的要求,实施拉网式的全覆盖排查,确保无盲区、无死角,建立“一房一档”,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做到有隐患必治,有问题必除,彻底消除隐患。
(四)完善机制,长效管理。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与薄弱环节,及时优化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弥补工作短板,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实现标本兼治。
三、工作任务
依据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全面推进的原则,有序展开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摸底排查。对本村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别区分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全面掌握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信息,录入农村住房档案及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重点排查。截止20xx年8月31日,组织对用于餐饮、民宿、零售、休闲娱乐、学校、养老、医疗、仓储等经营性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检查预制板房屋、改建扩建房屋及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并对各类房屋的安全隐患做出初步判断。
2.全面排查。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在重点排查的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房屋展开全面摸底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及周边环境安全等,并对各类房屋的安全隐患进行初步评估。
(二)重点整治。要以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为重点,特别是用于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力争在20xx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整治。整治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整治方案。根据重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情况,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工作措施、技术路线、组织力量、经费预算及时限要求等。
2.组织专业评估。对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于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需由产权人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确认存在隐患的,村两委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工作。
3.落实责任。对经排查认定有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尤其是用于经营的,由产权人自主聘请专业人员或机构在限期内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整改。
4.实行销号管理。镇、村两级需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一户、验收一户、销号一户。
(三)全面整治。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各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农村自建房及非自建房制定全面整治计划。全面整治时需强调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及行业监管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需将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村支书、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确保落实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村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定进度安排,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按行政村为单位上报整治结果,报告需由村支书及村主任签字确认,落实“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镇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被纳入行业安全监管的农村房屋全部覆盖,弥补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缺失。规划办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排查整治工作,促进信息共享,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负责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按职责进行宅基地管理。
(三)强化应急保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巡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有效应对。对于因工作不实、统计失误、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各村的工作督导,强化调度与现场检查,对于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情况予以通报,对于问题突出者进行约谈,对失职失责、消极懈怠的村干部将严肃问责。坚持每月调度各村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督导。
(五)强化宣传发动。广泛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开展深入的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增强参与排查整治的积极性。
(六)强化标本兼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针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加快研究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房屋建设全过程管理,包括用地、规划、设计、施工与改建等,建立排查巡查与监控预警机制,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5篇
为深入总结近期湖南长沙等地自建房倒塌事故的教训,并从根本上消除城乡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省、市及区相关整治要求,结合保护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本方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明确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开展全面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迅速查处并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灵山岛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重点关注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手续的合法合规性,检查自建房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经过竣工验收。
(二)房屋结构的安全性,检查自建房的设计合理性、施工规范性及是否存在明显裂缝、地基沉降或倾斜等结构性损伤。
(三)经营安全性,检查经营性自建房的经营手续是否齐备,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坏建筑安全的行为。
三、目标任务与时间安排
按照行业主管与属地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立查立改,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首要目标,务实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争在8月31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工作,其他自建房的整治工作将在20xx年6月底前完成。结合本区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建立长效的自建房监督管理机制。
(一)重点排查整治阶段(20xx年5月10日-20xx年8月31日)
1. 农村重点对象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
各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需对农村房屋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及特困人员家庭的住房安全状况进行重新评估,立即整治发现的安全隐患,对于需要转移的家庭及时转移,确保低收入人群的居住安全。请各社区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将排查结果及时反馈至保护管理办公室。
2.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一是业主自查,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需组织经营性自建房的业主按照本指南进行自查,填写《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基本信息表》,并由业主及社区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是排查初判,由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逐户排查并填写《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表》,必要时可引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保排查信息真实、准确。排查结果需由排查人及业主共同签字确认,并于5月31日前报送保护管理办公室,如发现安全隐患需及时上报并采取整改措施。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0xx年9月1日-20xx年6月30日)
全面开展其他自建房的摸底排查,对各类房屋的安全隐患做初步判断,确保整治到位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一般性的隐患立查立改,迅速落实整改。对违法违规建设房屋,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确保危房不住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7月1日-20xx年6月30日)
在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消除存量,严控增量,落实法规规章体系,健全自建房规划建设标准。
四、责任分工
自建房专项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需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负其责,切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一)各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实施主体,需细化职责,逐一排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二)科研服务和保护推广中心将负责学校、幼儿园等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三)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督导和管理自建房的相关工作。
(四)市场管理所负责经营性自建房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查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工作保障,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确保各部门共同推进整治工作,各社区需设立工作联络人,便于协调。
(二)精准排查评估,结合产权人、社区及第三方机构,通过逐户排查建立数据库,确保重点房屋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监管。
(三)实施分类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督促产权人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四)加强督导考核,建立定期督导机制,确保各社区的排查整治工作不留死角。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要在消除存量隐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的长期机制,规范自建房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居住安全。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6篇
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厦门市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积极推进全区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发展原则,深刻吸取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等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长远与短期策略,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依据“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底排查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快速排查、迅速整改,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施分类整治,逐步消除隐患,力争在三年内完成所有房屋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控制新增隐患,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全面排查隐患
(一)排(复)查范围
对全区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全覆盖排(复)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坚持全面摸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重点关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景区及周边、集镇区等区域,重点排查人员密集、违规改建扩建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继续推进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及7大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对新增房屋、历年已整治房屋及安全隐患未整治房屋进行全面排(复)查。
(二)排(复)查内容
全面了解房屋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方面内容。
(三)排(复)查方式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采用“业主自查、部门镇街排查、区级指导复核”的方式,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全面排(复)查,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形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确保“一栋一表”记录排查信息,逐一汇总到市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数据库,汇总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类隐患清单。业主自查由村(居)负责组织,严格落实业主确认、技术人员签字、村(居)盖章等程序。发现重大隐患的房屋应及时督促业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排(复)查时限
计划在20xx年8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的排(复)查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房屋的排(复)查。
三、开展“百日行动”
(一)行动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的部署,自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8月底,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三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容易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开展分类整治,确保管控到位。
(二)行动任务
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与初步判定,依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协作,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法建设行为、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应迅速采取清人封房、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依法推进“两违”处置和经营安全复核,在隐患整改完成、违法建设处置完成之前禁止恢复使用。
(三)督导评估
在20xx年8月下旬,逐镇(街)、逐村(居)开展“百日行动”督导评估,确保行动有实质性成效。
四、全面整治隐患
(一)建立整治台账
依托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从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梳理建立隐患清单,组织相关部门依职责推进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建立整治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及措施,将整治情况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销号闭环管理,力争在20xx年底前完成全区自建房整治任务。
(二)实施分类整治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及行业监管责任,部门协同,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分类整治。
1. 对排查发现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的,由区建设与交通局牵头,各镇(街)推进专项整治。对存在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及周围人员,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设计施工缺陷的房屋,可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一般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2. 对排查发现的经营性自建房,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包含公安、教育、工信、民族宗教、民政、资源规划、商务、文旅、卫健、应急等部门),开展经营证照复查,实地核查经营场所的安全,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三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场所,依法推进整治。对无法提供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的房屋,应当在消除隐患后方可使用。
3. 对排查发现存在“两违”的自建房,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镇(街),加大对“两违”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以及违规改建加层、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危害房屋安全、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多次违建、擅自加层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建立重大隐患清单,依法推进处置,若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对排查发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由资源规划分局牵头各镇(街),组织采用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五、强化安全管理
(一)严控增量风险
三层及以上的新建房屋,需经过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办理规划许可,并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申请加层(总层数不超过三层)、装修改造(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后,严格履行上述基本建设程序,房屋未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审批相关经营许可等手续。资源规划部门要完善自建房改扩建加层和改变用途的规划许可制度。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自建房用于经营的注册,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取得合格证明的不得审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二)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各镇(街)应依照我区网格化管理制度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服务企业的前哨作用,加速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
各镇(街)要依托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安系统“一标三实”标准地址库和资源规划部门“天地图·厦门”底图,做好数据采集更新,完善房屋现状信息、排查表、治理信息等“一楼一档”数据库,形成闭环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现势性,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数据共享。
(四)建立长效机制
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有关部门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镇(街)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的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的闭环管理。探索推进房屋安全保险监测社会化治理机制。推行房屋强制鉴定制度,实施房屋安全定期体检,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提升房屋使用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翔安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建设与交通局,以下简称“区房屋整治办”),统筹指导本次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镇(街)应加快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和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
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依据“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区建设与交通局牵头制定方案、研究政策,协调排(复)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有关工作,借助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依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危房住户协调安排安置,提供房屋安全排(复)查的技术指导,同时组织各镇(街)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港口、码头的房屋安全管理。区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风险排查,牵头完善自建房改扩建和改变用途的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和确权登记管理制度,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宅基地管理。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自建房“两违”整治工作。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配合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经营性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的部署,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区工信局负责配合指导工业厂房的安全管理。区商务局负责配合指导用于商贸企业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自建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指导推动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自建房“两违”整治工作,处置存量并防止增量。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区教育局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与相关审批复查。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养老机构的场所安全管理。国资办督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按要求做好房屋安全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区文旅局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场所房屋安全管理及相关审批复查,并做好文物类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区卫健局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卫生健康机构和医疗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于影院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为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宣传、网信部门负责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处置相关舆情。区信访局负责排查整治信访事项的受理及协调。
(三)加强综合保障
区建设与交通局应组织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参与排查整治工作,鼓励各镇(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复)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严厉打击虚假鉴定行为。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及维护稳定的相关工作。
(四)强化督导检查
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行包片督导制。区公安分局负责大嶝街道,资源与规划分局负责凤翔街道,区应急局负责新店街道、香山街道,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金海街道、民安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马巷街道,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内厝镇,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新圩镇。包片督导单位与各镇(街)联系,组织专业人员加大专项督导检查力度,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0天的指导检查,重点督查问题突出的区域及进度缓慢的镇(街)。
对于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走过场、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予以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五)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提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提供线索,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掌握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各镇(街)应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和“百日行动”计划。在“百日行动”期间,各镇(街)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周二上午向区房屋整治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8月25日前,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自20xx年9月起,各镇(街)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月24日前向区房屋整治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7篇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事故教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生命为重的理念,统筹推动发展与安全。在自建房的规划、用地、设计、建设和管理等环节,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快速检查和整改,立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推动有针对性的整治,消化现有风险,严格控制新增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落实乡镇的属地责任,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深入排查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xx年5月至20xx年8月31日)。组织实施整治行动,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聚焦三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及人员密集的自建房。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和属地政府的管理责任,制定整治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对排查中发现隐患的房屋,立即采取应急防控措施,以确保人员的绝对安全。
(二)重点整治阶段(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集中力量彻底排查所有自建房和改建房屋,着重整治三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以及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
(三)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对所有存在风险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四)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以问题和目标导向,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的“回头看”工作,跟踪问题整改,并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涉及房屋建筑规划、设计、建设、使用、改扩建等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三、整治范围
(一)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公共安全敏感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或改用的房屋,特别是涉及房屋结构、空间形态和用途等变更的建筑。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机构、文体场馆、商业机构、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市、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及隔离场所等建筑。
四、整治内容
全面清查居民自建房的基本情况、建设情况和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房屋建设的合法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及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一)实体安全方面。对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失修严重、主体结构受损的自建房进行排查;检查房屋结构和面积变动、使用易燃材料的情况;检查房屋主体结构的倾斜、承重墙体及梁柱是否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沉降或塌陷等问题;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进行重点排查。
(二)审批手续方面。审查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完整性、房屋产权手续及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合规性;检查房屋用途改变后是否符合新使用功能的质量与安全要求,以及经营性自建房是否持有合法的经营许可。
(三)整治情况方面。评估采取的管理和工程措施,如停止使用、封控警示、人员撤离、维修加固等情况,以及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
五、工作责任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需严格履行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谋划、动员、督查落实。加强工作协调,确保政策和人力资源到位,落实房屋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二)落实主体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组织自查自纠,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对被认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隐患在彻底消除前不被恢复使用。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县住建局负责统筹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协作开展专项整治,提供技术支持;各县相关部门需加大力度对行业房屋安全进行管理与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要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压实责任,分级分类整治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协调机制,确保自建房安全的全面管控,特别要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审查,确保在经营活动前已获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三)强化源头治理,加强日常监管。各级部门需严格落实对房屋的安全监管,禁止任何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排查巡查,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落实到位。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乡镇要将房屋安全整治列为重点任务,确保工作进展顺利,问题得到及时纠正,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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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9篇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深入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方针,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建居民自建房数量,逐步消化存量风险,全力开展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地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隐患
1、整治范围与内容。涵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栋,同步摸清居民自建房的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安全的“四性”,即:合法合规性(包括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涵盖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涉及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针对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整治要求。建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居)普查、镇级排查、县级复查的排查机制。
第一步:产权人(使用人)需主动提供房屋的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情况,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
第二步:普查过程中,确保产权人(使用人)、村(居)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真实填报、核实信息并拍照上传至信息系统。
第三步:各村(居委会)组织人员逐户排查,特别是在重点区域,确保不漏一户一栋。
各村(居委会)要积极组织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力资源,提升排查工作和信息的质量。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服务中心依托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强化动态管理,及时核准、补录及修正相关信息。
3、评估和鉴定。产权人(使用人)必须主动提供房屋的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经营性居民自建房需提供安全鉴定报告;镇级负责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的初步判定,并向县住建局报送评估或鉴定,作为开展整治的依据。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确保“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对于被评估或鉴定为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必须依法立即停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
镇村两级应根据排查结果,建立整治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逐户完成整治后销号。
2.分类整治。
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开展整治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措施如下:
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以下四类情形,依法采取“改、停、封、拆”的分类处置措施:一是手续不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二是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需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三是对于合法合规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消除隐患并获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四是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3.消防安全性整治。
(1)室外消防栓:每个三层及以上的楼层周边150米内必须设置室外消防栓;
(2)灭火器:住宅以外所有场所,50平方米以内至少设立1个灭火器;
(3)防盗窗:应有1.0x0.8米的逃生口,避免影响灭火救援;
(4)疏散通道:四层及以上楼层必须有两个疏散通道,住宅部分的人员不得通过一层门面出入;
(5)仅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门须为平开门,避免安装卷帘门造成灭火救援隐患;
(6)电动车不应在室内停放、充电;
(7)消防分隔不到位,如一楼既有经营又有人居住的(包括简易休息间)用木板隔开;
(8)餐饮场所,放置煤气罐的区域必须与客人用餐区域用不小于120mm厚的砖墙隔开;
(9)针对集中人员的场所如网吧、KTV等需重点检查,确保有火灾报警装置;
(10)七层及以上的自建房下层为门面、上层为住宅的楼道内应配备室内消火栓;
(11)若两栋楼相邻且墙有窗,需确保两栋楼间距大于6米。
4.改扩建整治
(1)擅自加层(包括增设夹层);
(2)擅自增设隔墙;
(3)擅自在屋面增设轻钢结构、玻璃屋等;
(4)擅自将居住的自建房改变为聚集人员的经营性场所;
(5)擅自改变用途后危及安全的。对上述五种情形,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均需“必拆”。
(三)强化安全管理
1.严格控制增量风险。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划、用地、建设等法律法规,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需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2.加强日常巡查。各村要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和问题发现的机制。
3.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综合执法大队需严格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的违规审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自然资源所负责查处违法审批用地与规划,农业办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集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市监所负责查处居民自建房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队需加强对消防安全违规行为的查处,其他部门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联动,构建联合执法与惩戒机制。
(四)建立长效机制
1.强化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建立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经营、使用、改扩建、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2.强化统筹协作管理。注意统筹,确保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与集镇规划、村庄规划、两违规清查、消防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
3.强化常态长效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原则,强化常态化监管。严格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准入标准,确保其具备合法的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手续,产权人(使用人)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章。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主体责任,产权人(使用人)作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需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或使用危房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增强属地责任,村(居)委会需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人,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
(二)加强安全维稳。依法推进排查整治工作,避免简单粗暴的“一刀切”。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防范排查整治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风险。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群众的利益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营造支持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维护社会的整体稳定。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0篇
一、工作目标
在前期对自建房及其他现有房屋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迅速开展对全区域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确保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能够立即查处,力求在“百日”内实现显著成果,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重点
重点关注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尤其是三层以上、容纳10人及以上、以及违规改扩建等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房屋。全面开展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特别聚焦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城镇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周边、学校和医院周边、景区附近等人流密集、经营性自建房数量较多且隐患较大的区域。
三、进度安排
依据“边排查、边整治,分类分步推进”的原则,迅速广泛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工作,特别关注房屋建筑是否存在改变使用性质、墙体开裂、外观畸形、建筑沉降、结构改变、擅自加层、违规搭建及改扩建等隐患情况,并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停业或停用,保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每户每栋制定详尽策略,重点优先、急事优先,逐步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力争在20xx年9月底之前消除经营性自建房的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立即行动。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百日攻坚”行动,充分认识到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规划,迅速部署,确保在100天内完成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二)强化责任,全面整治。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属地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加强协调,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各村(社区)需切实承担监管责任,落实“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积极形成合力,开展全覆盖的排查工作,确保无遗漏区域和房屋,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台账,落实整治销号闭环管理,全面推进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三)整合资源,稳步推进。各村(社区)应统筹组织村内力量,动员辖区内的建设工匠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贵州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熟练操作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迅速将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数据录入并上传;相关部门则需增强统筹和专业技术指导,确保全区域协同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强化督导,确保成效。根据省、州、县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纳入督查范围,对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的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针对工作滞后、推诿扯皮或排查不实的情况予以通报,必要时约谈相关负责人,对于失职失责、不作为或慢作为的问题依法严肃问责。
(五)加强统筹,强化调度。为增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工作统筹调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对象及主要内容
整治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重点针对城区及乡镇区域内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全面、细致的排查,确保无一栋漏掉、无一户忽视。主要关注以下几类情况:
1. 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
2.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
3. 老旧危房;
4. “住改商”的自建房;
5. 人员密集的建筑场所;
6. 擅自加层、改扩建的自建房。对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学校及镇区(集镇)三层及以上的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用途、擅自改扩建和改变用途的房屋,需加大排查力度,确保全面整治到位。
二、整治原则
严格执行属地管理责任与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确保消除所有安全隐患。
(一)全面排查。通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全面开展自建房状况摸底,了解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使用情况及安全状况,各乡镇(园区)及行业部门同步建立台账。
(二)重点整治。针对建筑年限较长、质量标准较低、失修失养的房屋(如预制板房);未按规定审批或无资质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房屋(包括厂房);擅自装修或改扩建的房屋(包括增设夹层和开挖地下空间等);三合一、多合一的自建房;擅自改变用途作为居住的房屋,以及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于经营且人员密集的自建房和附属房的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整治。对发现的其他安全隐患务必彻底整治到位。
(三)有序推进。将重点排查与全面排查相结合,边排查、边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立即整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综合治理。针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结合房屋状况和使用功能,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整治。落实产权人的主体责任,加强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产权人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彻底消除隐患。
三、实施步骤
(一)迅速动员部署(5月10日前)。各乡镇(园区)及相关单位需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流程和责任分工,全面动员实施,确保工作落实。
(二)全面摸底排查(6月30日前)。各乡镇(园区)及相关单位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深入开展摸底排查,统计自建房情况,确保不遗漏任何一栋房屋和一户住户。重点核查无资质设计施工及已排查出隐患但未整治到位的房屋;初步发现有隐患的房屋应邀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纳入经营场所开业的必要条件,缺乏安全鉴定报告的自建房经营场所,将被责令停业并撤销营业执照。
(三)扎实推进隐患整治(7月30日前)。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完成时限。需要鉴定的立即鉴定,需加固的立即加固,停用和停业的必须坚决执行,拆除危险房屋要果断处理,确保对D级危房不允许居住,C级危房要确保安全使用。
(四)全面抽查验收(8月10日前)。县级将对各单位、乡镇(园区)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建立一户一档,严格整治销号、闭环管理,对于整治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并将抽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四、职责分工
1.宣传部门:负责书店、影剧院等机构的宣传;
2.商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等商业领域的排查;
3.市场监管局:负责各类个体经营超市、餐饮店及药店等;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的检查;
5.教育局:负责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
6.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财务类培训及代理机构的整治工作;
7.农业农村局:负责农副水产品及其它相关门店的监督;
8.科技和工业局:负责通讯行业网点的检查;
9.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公共文体场馆及娱乐场所的整治;
10.公安局:负责旅馆、宾馆及洗浴等场所的监管;
11.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门店的整治;
12.交通局:负责驾校及快递行业的监督;
13.住建局:负责房产中介及销售门店的检查;
14.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排查;
15.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宗教场所的监督;
16.城管局:负责液化气行业及其它无监管部门的经营性门店;
17.各乡镇(园区)负责辖区内自建房的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及单位要增强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监督与协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机制,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实行自建房安全的网格化管理,各乡镇园区负责属地管理,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房屋产权人负责自身责任。各部门应按照分工协作,做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共建筑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三)加强问题整改。充分认识自建房安全的重要性,增强问题和风险意识,及时整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问题,必须落实防控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2篇
为提升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安全与财产的保护,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完善自建房的长期安全管理机制,确保自建房安全使用,坚决遏制因自建房安全问题引发的重大事故。
二、整治范围
本地区所有城乡自建房,包括用于自住、商业经营、出租等多种用途的房屋。
三、工作步骤
排查摸底阶段
组织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工作人员对辖区内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详细记录房屋的基本信息、建设年份、结构类型、使用状况等。
建立自建房排查信息档案,确保情况明确、底数清楚。
安全鉴定阶段
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自建房,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明确房屋安全等级。
根据鉴定结果,分类制定整改措施。
整治整改阶段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采取维修加固、整改装修、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责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采取拆除重建或停用等措施进行整治。
建立整改台账,跟踪整改进度,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验收总结阶段
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对已完成整改的自建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成功经验,建立健全自建房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整治工作的实施。各街道(乡镇)及相关部门需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知识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房屋所有人和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整治工作。
严格执法监督。加强对自建房的建设和使用监管,强化执法力度,对违法建房和违规使用自建房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整治工作,建立自建房建设审批、质量监管、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等制度,加强源头管控,规范自建房的建设和使用行为,确保自建房安全的长久稳定。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3篇
为有效实施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上级部署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内容
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对本地区所有涉及安全的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重点关注人员密集的区域,如市场、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确保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排查内容包括场所基本信息(地址、负责人、使用性质等)、安全状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设备老化、违规使用等)、经营情况(是否符合经营资质、是否有整改记录等)。
建立安全排查台账,详细记录每个场所的排查情况,做到一处一档、一类一策。
实施安全评估
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组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明确安全等级。
依据评估结果,对场所进行分类管理。对一般安全隐患,通过维护、整改等措施进行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采取停用、撤离人员、封闭警示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制定整改方案。
开展分类整治
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并落实整治措施。
对一般安全隐患,由场所负责人自行整治,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整治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安全隐患已消除。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需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时限和措施。对于可通过维护消除隐患的,督促负责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无法消除隐患的,依法进行拆除。
在整治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对需要停用或撤离人员的场所,要妥善做好群众安置,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场所管理审批流程,加强对安全状况的监管,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管理知识,提升群众安全意识,引导其遵循安全管理规定。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安全工作。各街道、相关部门也要设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
强化部门协作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相关部门需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尽其责,确保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落实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需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安全整治,金融机构可提供信贷支持。
加强技术支持
组建安全工作专家库,为排查、评估和整治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能力。
严格督导考核
将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强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对于工作不力、失责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
四、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各街道和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确保落实各项措施。
精心组织,确保工作实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方案,明确目标和步骤,注重分类施策,确保工作有效。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升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及时曝光违法行为。
建立台账,做好信息报送。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排查、评估及整治情况,定期向上级报告进展和问题。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4篇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坚定不移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聚焦自建房在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集中开展“安全整治行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消化存量隐患、严格控制新增隐患,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全镇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的自建房。重点整治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自建房,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和改用途的房屋,尤其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式,变更用途和功能的建筑。
(三)人员聚集场所的重点用房,尤其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院、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建筑。
三、排查整治内容
各村(居)要全面掌握居民自建房的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的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以及建设的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
实体安全方面: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的建筑;失修失养严重、主要承重结构受损的自建房;结构、面积、层数或地下空间发生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建造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现象,房屋周围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问题;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建筑。
审批程序方面:规划建设手续不全,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擅自违法改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房屋用途改变后,不符合新用途的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伪造问题;经营性自建房无有效经营许可,安全条件不达标等。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自即日起至20xx年12月底,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重点排查(20xx年8月31日前)
务必要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整治行动”,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时间表,逐级压实责任,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排查,重点针对3层及以上、违规改建、人员密集等高风险自建房。检查中要做到边查边改、立查立改,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以确保人员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自20xx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房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深入摸排。各村(居)要进行全面覆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比例核查风险隐患,确保对高风险自建房进行整治,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0xx年6月30日前,针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指导原则,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措施和时限进行管理。
(三)持续巩固提升(20xx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在全面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工作,跟踪问题整改,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健全监管机制,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的监管体系。
五、工作责任
建立起“业主自查、村(居)排查、部门核查、镇级督查”的四级排查整治机制,确保自建房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村(居)要担负起在排查整治工作中的主要责任,由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各村(居)具体实施,建立自建房的网格化管理,确保任务落实和资源配置到位。
(二)落实主体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物业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首要责任人,组织自查和整改。对存在隐患且判定为危房的自建房,必须采取停业等管控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落实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行业安全责任。
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将统筹指导自建房的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镇党建办负责政策宣传及法律、法规、措施的发布,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镇教育管理组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安全责任落实,指导公共体育场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镇社会事务管理办负责督促养老福利机构的安全隐患排查。镇执法办负责信访维稳,督促排查违法建设行为。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业建筑安全隐患及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整治。
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自建房用地的合法合规管理。镇社会治理办则负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国有企业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经费保障。镇党政综合办、市场监管所、卫生院和派出所等部门各司其职,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居)和部门要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强烈的责任感抓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准确摸清底数,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切实预防重大事故发生。
(二)加强支撑保障。强化技术保障,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排查整治,同时提供法律咨询、维护稳定等工作支持。
(三)严格开展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建立四级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并利用专业力量开展全面排查,对存在危险的房屋委托进行安全评估。
(四)强化源头治理。各行业主管部门需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审批,控制增量风险,确保自建房的合法合规性。
(五)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健全房屋安全巡查机制,鼓励产权人定期检查房屋安全。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各村协管员协助,常态化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保障和责任落实。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5篇
一、总体目标
以全面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为核心,确保农村自建房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在分类整治的基础上,开展自建房专项整治,力求在20xx年12月底前实现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查及整治率达100%。建立健全自建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控制新的安全隐患发生。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隐患的集中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拆除、重建或加固,确保到位。对于排查出为农户唯一居住房的,必须在20xx年9月底前完成整治;对于非唯一住房的,应于20xx年12月底前整治完毕。
1.深入开展自建房改造。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需要加强对低收入群体及重点对象的自建房安全状况动态监测,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通过自建房改造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在20xx年11月底前完成。对20xx年1月1日后实施自建房改造的,按照省定补贴标准,市财政另给予新建房1万元,修缮加固0.4万元的补贴资金(已纳入地质灾害搬迁的不予补贴),资金将统一划拨至乡镇政府,依据农户的实际筹资情况进行核拨。针对D级(Ⅳ级)危房的原则上应进行拆除重建,C级(Ⅲ级)危房可进行修缮加固或因地制宜拆除重建。对于B级(Ⅱ级)及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需在20xx年11月底前逐户消除安全隐患。乡村振兴局和民政局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户经济状况进行集中核查,符合低收入标准的要确保在20xx年7月底前完成认定。对因小规模自然灾害等原因多次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依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2.开展自建房“拆除整治”专项行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需组织农户加速对C级(Ⅲ级)、D级(Ⅳ级)自建房屋的拆除和整治工作,对在20xx年11月底前完成整体拆除的,市财政将给予乡镇政府3000元/户的资金奖励(未拆除旧房的新建房和单独拆除附属房屋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拆除工作可由房屋产权人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乡镇政府统一实施。产权人自行实施拆除的,需填写《“拆危补助”奖励申请表》(附件1),经村(社区)审核后,乡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按标准将“拆危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户。对于拥有多个产权人的房屋,应以房屋为单位核定奖补资金,乡镇政府应指导产权人签署资金分配协议。产权人也可填写《自建房屋拆除委托书》(附件2),委托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拆除,但方不能享受“拆危补助”奖励。拆除后的自建房符合政策的农户可按规定申请建房,或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xx〕17号)申请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
(二)加强自建房建设管理。
1.完善自建房审批管理流程。自建房需落实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链条监督管理要求。
(1)图纸审批。农户申请新建房屋时,需向乡镇政府提交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设计的图纸,或直接从住建部门提供的《通用农房图集》中选择方案。乡镇政府应指导农户选择合适的设计图及其基础形式,填写《自建房设计施工方案》(附件3)。对三层及以上新建房屋和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2)全过程监管。建筑施工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负责。乡镇政府需对自建房建设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建议农户与施工方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并推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选址、基础、结构、抗震、安全及施工质量进行定期巡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关键环节必须现场检查并签字确认,填写《农村自建房现场巡查记录表》(附件4)。
(3)竣工验收。自建房完成后,农户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政府需牵头组织验收,确保质量安全达标后方可完成验收。
2.严格落实新建房拆旧管理。农户新建房屋需书面承诺拆除原有老旧房屋。为落实建新拆旧政策,完成新建房后的农村土地使用情况需得到核查,若未按规定拆除老旧房屋,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3.加强改扩建管理。农村自建房若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改造等影响结构安全的行为,产权人需主动到乡镇政府报备,选择具有设计资质单位或个人进行设计,须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培训人员施工。施工结束后,产权人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行业监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形成合力,确保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排查和整治。住建局需负责指导隐患排查、危房鉴定及农房设计,农业农村局需完善宅基地审批程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加强房屋规划选址,市场监管局需指导市场主体登记与复查,民政局需做好低收入群体认定工作,消防救援大队需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二)压实属地责任。乡镇政府是自建房管理的主体,需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方审核的制度,强化管理人员,严格房屋建设管理制度,认真核查农户数据,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实施定期巡查,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村(社区)应将房屋质量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农户办理房屋建设手续。
(三)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需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各乡镇和街道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安全问题。
(四)加强督查考核。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等行为。市政府督查办公室需牵头,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需加强督查,将自建房安全管理纳入考核,因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和街道需加强自建房整治政策宣传,通过制作宣传手册并向农户发放,积极开展农房建设管理和建筑工匠培训政策宣传,促使农户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自建房屋的建设。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6篇
认真启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上级关于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指示,特制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维,落实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安全底线意识,深刻总结历史教训,注重源头治理和过程管控,落实相关单位责任,形成“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模式,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优先安排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各村为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和组织实施。镇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
(二)突出重点,快速整改。要根据隐患等级优先排查经营类自建房的安全状况,针对每一处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时间节点及责任人,确保隐患逐一消除,形成闭环管理。
(三)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严格按照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漏一房的要求,对辖区内自建房展开全面排查,消除盲点和死角,并建立“一房一档”,对发现的隐患进行集中整改。
(四)完善机制,建立长效。针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监管,完善自建房建设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作任务
根据全面排查、分类整治的原则,逐步推进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摸底排查。全面梳理本村范围内的自建房,区分使用类型,详细记录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等,建立健全农村住房档案。
1.重点排查。对于涉及餐饮、民宿、仓储、医疗等经营性自建房开展专项摸底,对其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断。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所有自建房的结构和使用安全进行全面摸底,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
(二)重点整治。针对排查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治,确保在年底之前基本完成。
1.制定整治计划。依据排查结果制定细致的整治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技术路线、人员配置及工作经费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对存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由产权人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整治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
3.落实产权人责任。对于确认存在隐患的自建房,由产权人负责聘请专业人员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
4.建立销号管理。镇、村两级要建立重点整治的管理台账,确保验收、整治都得到记录,形成闭环管理。
(三)全面整治。在摸底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各自实际情况,对未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及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落实相关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村要明确具体责任,建立隐患整治台账,定期上报整治结果,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三)强化应急机制。制定自建房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出现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
(四)加强督导检查。镇政府要定期对各村开展督导工作,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问责。
(五)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自建房安全的重要性,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鼓励群众参与排查和整改工作。
(六)建立长效机制。针对排查和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