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292周前

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应对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不仅是对员工生命安全的负责,更是确保生产线持续稳定的关键所在。通过系统化的应急预案管理,我们能够有效识别潜在风险,快速响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这一办法强调了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与时效性,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发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采用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与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应急预案的协调管理工作,其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组织编制并执行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其真实性与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根据职责分配落实应急预案中的具体责任。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针对多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总体工作方案,提供应对事故的总体程序、措施及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专项应急预案则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特定重要设施、危险源、重大活动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不同种类的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具体场所或设备所制定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合法合规,符合实际情况,注重实际效果,并围绕应急处置明确职责、规范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 基于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

(三)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的风险分析;

(四) 明确应急组织与人员的职责分工,并有具体落实措施;

(五) 拥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与应对措施,并与应急能力相匹配;

(六) 具备适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发展需求的保障措施;

(七)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需齐全、完整,附件信息需准确;

(八) 应急预案内容须与相关预案进行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吸收相关职能部门及具备现场处理经验的人员参与。

第十条 在编制应急预案前,应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及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识别潜在危险和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造成的直接和次生影响,并评估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全面调查可用于应急的资源状况,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法律法规及实际工作情况,负责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级别、指挥权移交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立自身的应急预案体系,并结合自救、互救及初期处置等特点编制相应的预案。

第十三条 对于风险种类多、潜在事故类型多样的生产单位,需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组织结构、职责、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 针对特定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将其纳入综合应急预案中。

专项应急预案需包括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设施,生产经营单位需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工作职责及处置措施。

事故风险较低、危险性小的单位可以只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及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应急物资清单等附件信息,并需及时更新以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在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应相互衔接,并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的基于工作场所及岗位特点,需编制简明实用的应急处置卡,明确重点岗位的应急程序与措施,方便工作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与备案

第二十条 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冶炼、建筑施工等易燃易爆企业需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纪要;其他单位则需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与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并需避免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评审。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审评应关注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及预案间的衔接性。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或论证的应急预案需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后发布,并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机构。如有事故风险影响周边单位,需告知邻近单位相应的风险性质及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则需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内容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告知,中央企业应将应急预案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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