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内容全面性的关键要素

252周前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应急预案内容的完整性包括对潜在风险的细致分析、突发事件的应对流程、责任分工的明确以及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只有在这些要素得到充分考量和整合的情况下,预案才能在危机时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有效保障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xx〕10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写、审查、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协调一致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依其职责,对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并对此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依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中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类。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为了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全面性工作方案,系统性地阐述了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程序和措施。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针对特定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重要生产设施或重大危险源而制定的针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特定场所或设备,提出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人为本、合法合规、符合实际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中心,明确职责,规范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结合本地区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

(三)包括对危险性分析的考量;

(四)明确应急组织和责任分工,并有落实措施;

(五)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要具体且适应应急能力;

(六)设置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七)确保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

(八)与相关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应急预案应由编制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组长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与应急预案相关的职能部门人员及具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士。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单位需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识别危险因素、分析事故后果及其影响的过程,提出控制风险的建议。

应急资源调查是对本地区和单位可用的应急资源进行全面调查,以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应部门的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部门应急预案需明确报告机制、应急响应级别、指挥权移交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管理体系和可能的事故风险制定应急预案体系,确保自救互救和初期处置的能力。

第十三条 风险种类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组织、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响应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 针对特定事故风险,单位可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将其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说明指挥机构和处置程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高风险场所,单位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应急职责和处置措施。

风险单一的小型单位可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还应包括报告内容、联系方式及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编制过程中需征求相关救援队伍和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类应急预案需相互衔接,并与政府及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单位应编制实用的应急处置卡,方便相关人员携带,及时应对。

应急处置卡应包含重点岗位的应急程序和措施及相关联络信息。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并可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需对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纪要。

其他单位应论证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人员须为安全生产领域专家,评审人员需无利害关系。

第二十三条 评审应重视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架构的合理性及保障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及时发放到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并告知受影响周边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须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级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于应急预案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告知备案。

中央企业应按照隶属关系报备,其他单位则由地方政府决定备案方式。

第二十七条 备案时需提交应急预案申报表、评审意见、文本及风险评估结果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若材料齐全则予以备案,并出具登记表;如不齐全,则告知需要补充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单位的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应急知识和救援技能的培训,使员工熟悉预案内容和应急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演练计划,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每半年一次现场处置演练。

第三十四条 演练后应对其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并提出修订建议。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以分析其有效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修订。

第三十六条 当法律、职责或风险变化,或在演练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若修订涉及指挥体系等,需参照原编制程序,并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经营单位应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及物资,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测与维护应急物资。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事故时,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十条 事故应急处置后,应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

第四十二条 地方监管部门应每年总结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情况,并报送上级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如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进行演练,将被处以罚款和停产整顿。

第四十五条 单位如未开展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未进行合法的评审和备案等,将受到相应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备案登记表》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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