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案实施细则

422周前

完善的应急管理预案显得尤为关键。其不仅是应对危机的第一道防线,更是保障公众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通过系统的风险评估和科学的应急响应策略,我们能够在危机来临时,迅速而有效地执行预案,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维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灵活应变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是每个组织不可或缺的责任与使命。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预案,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有效、快速、科学、规范地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而事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制定、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均应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升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与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及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框架,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的各级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特定类型的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及应急资源保障等专项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由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部门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职能职责,为应对本部门相关的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及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并清晰各方职责和任务。

相应的专项与部门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的重点在于突发事件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应对措施、应急保障措施等,注重政策性与指导性;省级层面则强调组织指挥机制及市县级政府职责;市县级则更注重具体的处置措施、监测预警及人员临时安置等;乡镇层面则关注信息传播和自救互救的内容。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区、村委会等制定,侧重于明确应急响应责任、风险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和自我处置等内容,突出自救互救与先期响应的特点。

大型企业可依照相关标准及实际需求,构建适合本集团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依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明确现场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及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包括风险分析、处置程序、响应措施以及联络信息等。

第十二条 关于应急响应的分级标准,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针对本区域内多发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随时依实际变化进行修订。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按照应急需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需组建工作小组,吸纳相关部门、专家及有现场实践经验的人士参与,组长由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需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识别突发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其可能的直接及次生后果,评估各类后果的危害程度,并提出控制风险和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了解可调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情况,为应急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如需,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单位和基层组织同样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实际需求,征求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预案审核单位应将草案及相关意见采纳情况、一并报送审批单位,如需保密,亦应附上简本。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的审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责任分工的合理性、应对措施的具体性等。必要时,审批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需报国务院审批并以其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则由国务院办公厅审批;部门应急预案需经过部门会议审议并以部门名义印发。

地方各级应急预案需经常务会议审议并以本级名义印发;单位及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则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等政府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确需保密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演练制度,组织实战演练和桌面推演,以检验预案的可行性。

第二十三条 演练组织单位应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执行情况、应急联动、人员处置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六章 评估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需定期分析预案内容的实用性和动态优化。

第二十五条 若有法律法规或职责变化、风险变化等情况,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涉及重要内容的预案修订应遵循原编制、审批及发布的程序,其他内容的修订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单位可以向相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与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通过培训和研讨等方式,对相关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针对需要公众参与的预案,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制作易于理解的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并将应急预案相关经费纳入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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