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实用3篇)

312周前

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时刻威胁着肉食品的安全与质量。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成为保障养殖场稳定运营和食品安全的关键。通过系统的风险评估与应急响应机制,不仅能有效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更能提升整个行业对公共卫生和消费者信任的责任感。

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1篇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及时处理和消除畜禽养殖环节的安全生产事故对社会的潜在影响,切实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黑龙江省畜禽养殖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法》、《省农业厅农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畜禽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全市畜禽养殖环节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的畜禽养殖环节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事故分级依据《省农业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四级,具体如下:

1、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Ⅰ级)

(1)受污染的养殖产品流入两个以上省份或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的健康损害,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由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畜禽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Ⅱ级)

(1)养殖环节受污染的畜禽产品流入两个以上地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事件;

(2)首次在我国发现的新的污染物导致的养殖环节产品所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同时出现扩散趋势;

(3)由养殖环节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00人以上的伤亡,或出现10人以上的死亡案例;

(4)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安全生产事故。

3、较大安全生产事故(Ⅲ级)

(1)受污染的养殖产品流入两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后果的;

(2)由养殖环节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案例的;

(3)市(地)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事故。

4、一般安全生产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产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

(2)由畜禽产品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人数在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案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事故。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害。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尽量减少养殖环节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据“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制。

(3)未雨绸缪,预防为主。将预防作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测、评估和预警,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和企业的自我防范和应对能力。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设置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市农业局立即成立并启动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小组),在哈尔滨市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小组由市农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农业局畜禽养殖监管处及相关稽查部门组成,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禽养殖监管处。

2.2 应急处置小组主要职责

针对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事故的区位范围、性质及危害程度,实施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增强群防群控意识,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新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突发事故作出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工作。

2.3 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各区、县(市)养殖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及时报告事故处理工作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完成应急处置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确保快速反应,准确掌握情况,高效处置。

2.4 工作组设置及职能

应急处置小组根据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设置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送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

2.4.1 事故调查组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并提出防范意见;对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调查。

2.4.2 事故处置组

负责依法实施监督和处罚,监督事故发生地的养殖企业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督促召回、下架有问题的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扩散。

2.4.3 新闻宣传组

负责组织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与舆论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4 专家组

在需要专业技术支持时,应急处置小组可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评估,为处置工作提供支持。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各区、县(市)的养殖监管部门通过行业管理、媒体监督、群众举报等方式监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已确认的不安全产品;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提出行业预警信息,预防发生较高风险的事故,控制或降低养殖环节的安全风险和危害程度。

养殖环节安全预警信息来源:

(1)专项检查、质量监测;

(2)养殖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

(3)养殖企业的事故报告;

(4)卫生部门的风险预警信息;

(5)相关监管部门的情况通报;

(6)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

3.2 事故报告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的报告与通报、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 报告要求

1、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的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市农业局,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2、应急响应期间,各区、县(市)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农业局报告工作进展。

3.2.2 报告内容

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经过及原因等内容。

3.2.3 事故评估

在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养殖管理部门应配合同级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评估。

 应急响应

4.1 突发事故分级响应

依据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级,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并按响应级别和责任分工进行应急处置。

工作流程如下:

(1)应急处置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并制定具体措施。

(2)指导事故发生地的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派出人员会同当地管理部门开展应急、调查等工作。

(4)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5)参与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布的工作。

(6)根据事故原因,协助当地管理部门制定管理机制和措施。

4.2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后,管理部门应在初步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或工作组,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损害。

(1)对涉事产品进行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安全监管部门应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相关的产品;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全面清洗消毒被污染的设备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被污染的产品依法召回、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未被污染的则应解除封存。

(3)市农业局组织事故发生地的管理部门及时研判事态发展,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依法严厉打击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导致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维护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过程中,符合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条件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按规定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

 应急保障

5.1 通讯及信息保障

各区、县(市)管理部门应畅通通讯网络,设立举报电话,确保信息的及时收集与处理。发生事故期间,市农业局应急处置小组与事发地管理部门保持联系,确保事故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准确报告。

5.2 人员技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区、县(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值班,确保领导在岗,专人值班,全员待命,提升人员的应急处置技术能力与工作水平。

5.3 物资、设备及经费保障

事故的检测工作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一旦发生事故,需立即采集样本并进行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应确保所需设施的配置,实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应急处置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

5.4 宣传培训

各区、县(市)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养殖企业经营者、执法监管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安全知识宣传,以增强其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科学处理养殖环节的安全生产事故。

 附则

本预案由哈尔滨市农业局负责解释与实施。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2篇

 一、成立肉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禽养殖管理所,由任命为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包括:协办单位有:地方农业部门、兽医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畜禽养殖场疫情监测: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养殖场工作人员需立即采取行动,迅速前往现场进行观察与评估,随后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由县级兽医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划定监测区域。

 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由地方政府迅速组织力量,在疫情区域实施全面清查与处置,确保对已感染的畜禽进行全面扑杀,不留死角,清理后应进行彻底消毒,并将处理的尸体进行无害化销毁。

 四、禁止畜禽流通

对于疫区及疫点内的畜禽,严禁运输与交易,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巡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严格处罚。

 五、强制检疫措施

集贸市场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接受严格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所有检验合格的动物需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测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报检与消毒措施,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必须强制处理。

 六、加强预防与防疫工作

在疫情发生的养殖区域及周边,需对过往人员与车辆实施强制消毒,并对未感染的畜禽开展紧急疫苗接种,特别是涉及人畜共患疾病的情况,防疫部门需迅速进行接种工作。

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3篇

为确保肉食品安全,维护畜禽养殖场的正常生产秩序,控制因肉类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根据相关部门文件及我场实际情况,特制定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一、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安全监测、报告和公布

1、监测工作

各养殖区需定期开展肉类产品安全监测,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每日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无异常情况发生。

2、报告程序

①、发生肉食品安全事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的逐级报告制度进行汇报。

②、任何人员发现肉食品安全隐患或事件,都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接报后须迅速赶往现场进行核查,并按照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3、报告方式

①、各养殖区域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②、自事件初步确认之日起,应每日更新报告一次。

③、任何个人不得隐瞒、拖延、虚假报告或阻碍他人报告食品安全事件。

 三、控制措施

1、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区域,实施紧急监测,及时掌握安全动态。

2、加强对肉食品安全隐患的监测,特别是要关注不明原因的疾病病例。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增加肉类产品相关的防护用品、检测试剂和处理设备的储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4、做好肉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养殖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整体应对能力。要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引导各方舆论,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四、宣传与培训

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普及肉食品安全知识,提升广泛人员对肉食品安全的认识,争取校外支持与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绪,并确保宣传内容的正确导向。

《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实用3篇)》.doc
将本文下载保存,方便收藏和打印
导出文档